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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2日   农历庚子(牛)年 三月初一
县人民法院向失职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令”
2022-06-02 09:32:04          来源:龙山县人民法院 | 编辑:朱柯源 | 作者:曹天宇 向明          浏览量:5714

 法院干警向村委会调查了解情况 

龙山县融媒体中心6月2日讯(通讯员  曹天宇 向明)6月1日,龙山县人民法院对两名长期将未成年人小孩交由奶奶照顾,怠于履行其法定监护人照护及教育义务的被告,依法发出《家庭教育令》。这是自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施行以来,龙山县人民法院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令。

被告田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系夫妻关系,于2010年和2012年分别生育了小俊与小坤。此后,田某某和姚某某长期处于分居状态,但并未办理离婚,小俊和小坤则被父亲田某某委托给奶奶单独照顾。

龙山县人民法院向未成年人生活的村委会走访调查,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监护人委托代为照护有严格的前提条件限制,设置有“无正当理由不得委托”的禁止性规定。田某某与姚某某作为监护人,在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由田某某委托其母亲单独照护两子的方式来履行其监护职责中的照护义务,主观上忽视了两子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客观上对两子的身心健康发育形成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向田某某和姚某某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两人依法履行监护义务,做好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

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要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龙山县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对一些实施不正确家庭教育、不积极履行监护义务、影响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发出《家庭教育令》,让家长学习如何正确进行家庭教育,引导全社会营造和谐融洽的家庭环境,共同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责编:朱柯源

来源:龙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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